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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嘉兴市委会参政议政资金管理及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2-01-30     作者:     分享到:

民建嘉兴市委会参政议政资金管理及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民建的参政议政工作,加大对调查研究、社情民意信息、宣传工作的扶持与激励力度,调动广大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根据本会章程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建嘉兴市委会参政议政资金的筹措、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资 金 来 源

第三条  资金来源渠道与筹措办法

1.参政议政资金启动资金为市委会日常业务定额的5%-8%;

2.各级各类调研课题经费一定比例的提取;

3.会内外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4.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的有偿收入,包括科研咨询、培训、推介等活动的收入;

5.组织其它切实可行的筹措活动;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市委会接受资助后,向资助者出具资助凭证,载明资助者及资助数额。

 

第三章   资 金 使 用

第五条  民建嘉兴市委会参政议政资金,主要用于民建嘉兴市委会有关参政议政方面的支持与奖励。如调研课题成果奖励、社情民意信息奖励、“参政议政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对外宣传和党派理论研究成果奖励等。

第六条  调研课题经费开支及奖励办法

1.调研课题的成果,主要用于政协会议大会发言、提案、专项调研报告、市人大代表的议案。

2.市委会一般每年选取调研课题2-3个,由主副委和调查研究专委会牵头,组织力量调研,最后完成调研报告。凡立项的调研课题,市委会视情况拨付一定的课题费,由课题承担者使用,主要用于调研活动、资料费和稿酬。立项课题,须按时按质完成。

3.撰写的调研课题报告,被采纳为市人大议案(领衔人)、市政协全会重点提案、优秀提案的,奖励500元;市人大重点意见建议(领衔人)、市政协全会口头发言、书面发言和团体提案材料,具有较高质量的向中共市委、市政府和民建省委会、民建中央报送并得到采纳批示的调研报告等材料,奖励300元。

第七条  社情民意信息奖励办法

1.社情民意信息反映采用责任制,每年度市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工作人员均有社情民意信息反映任务。具体为:主委3篇,副主委2篇,市委委员、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每人1篇,每个基层支部1篇(不含所属市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任务),机关工作人员每人2篇。

2.凡被市委会采用,上报给省委会、市政协、市委统战部的社情民意信息,每篇奖励50元。被上级组织采用按最高项再行奖励:全国政协500元,民建中央和省政协300元,民建省委会、市政协、市委统战部100元,被国务院、省(部)级、市(地)级政府部门采纳的依次奖励1000元、500元、200元。以民建会员名义,直接向市政协、市委统战部等单位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被采用,奖励100元。

3.获得领导批示按实际情况另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委会主委办公会议另行确定。

第八条  “参政议政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1.市委会每年评选一次参政议政工作、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召开表彰会进行奖励。凡以民建组织和民建会员名义的参政议政成果,均属评选范围。

2.市委会对调研课题按支部和个人采取计分制分别进行考核。录用为市人大议案(领衔人)、市政协全会重点提案、优秀提案的,计50分;录用为市人大重点意见建议(领衔人)、市政协全会口头发言、书面发言和团体提案材料,向市委、市政府和民建省委会、民建中央报送的调研报告的,计20分;其他人大意见建议、政协提案计3分。

3.市委会对社情民意信息按支部和个人采取计分制分别进行考核。来稿计1分,市委会采用计5分,省民建、市政协、市委统战部采用计15分,省政协及民建中央采用计30分,全国政协采用计50分;获得市领导批示另加20分,获得省领导批示另加50分,获中央领导批示另加100分。

4.在调研、社情民意信息考核得分高低的基础上,并结合参与的积极性,市委会评选参政议政工作、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进行表彰和不同额度的奖励。

5、在对外宣传和党派理论研究中取得成绩的,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条  资金使用程序

1.调研课题经费开支由承担者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开支情况,经市委会主委审批后拨给。

2.调研、社情民意信息的奖励,由市委会按情况年度提出申请,经主委审批后发给个人。

3.“参政议政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结束后,召开表彰会,将奖励发给支部及个人。

第十条  资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次年2月前将年度会计报表书面呈报市委会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委会主委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市委会全体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起实施。

第十三条  资金秘书处设在市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会负责解释。

 

备注:征求领导意见,市政协提案、建议按50元/条计,省政协采用情况按市政协办法执行,特殊情况请示领导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