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章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民建章程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章(一九五二年七月七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二次总会扩大会议第五次大会通过)
发布时间:2016-11-07     作者:     分享到: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章(一九五二年七月七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二次总会扩大会议第五次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统一战线的政党,确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会的纲领,接受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共同纲领为准则,团结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并代表其合法的利益。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密切联系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了解、研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政府宣传国家的政策法令;
  二、以共同纲领、政策法令和“五反”原则(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为教育会员的主要内容,组织所有会员进行普遍深入的学习;并根据自愿的原则,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三、帮助会员把学习和实际密切联系起来,特别和经济活动密切联系起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介绍、表扬实行共同纲领、政策法令的模范事实,批评、反对违背共同纲领、政策法令的思想和行为;
  四、鼓励会员推动工商业界在国家经济计划的领导下进行爱国增产节约运动,并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搞好公私关系,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搞好劳资关系。
  第四条 本会吸收会员的主要对象是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作用的拥护共同纲领的工商业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特别注意吸收工业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同时吸收有代表性的中小工商业者,并应吸收适当数量的私营企业高级职员,财经机关、公营企业工作人员及进步知识分子。
  第五条 本会不同阶级的会员可以有不同的阶级立场,但必须以共同纲领为统一的准绳,以此为本会团结一致的基础。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合于第四条所规定的人员,年满十八岁,承认本会会章,拥护共同纲领,并履行入会手续者,均得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服从决议,推进会务;
  三、参加一定的组织生活;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会务展开讨论,提出建议;
  三、在会议上批评本会任何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同志);
  四、参加本会各种学习;
  五、其他经会议规定的权利。
  第九条 凡新会员入会,须有会员二人负责介绍,填写入会志愿书,一般应经过小组会议或支会委员会讨论决定,送交市分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报送总会备案。
  第十条 市分会在筹备期间,得由筹备委员会直接吸收会员,报送总会备案。
  第十一条 总会得直接吸收会员,但在已有分会组织的地方,如有住在该地或在该地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人,直接向总会申请入会时,以经由该地分会审查通过为原则。
  第十二条 凡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连续六个月以上,经屡次劝告无效或两次书面催告而仍置之不理者,应由所属分会通过除名,并报送总会备案。
  第十三条 凡会员自请退会者,由所属分会批准,报送总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甲地分会会员转移至设有分会的乙地定住时,应凭会员证(在未发会员证前,应凭介绍信)向乙地分会申请转移会籍登记,以便参加乙地分会各项活动。乙地分会应于一个月内向甲地分会要求转移此种会员的“入会志愿书”“会员调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各地分会须随时将此种情况报告总会,至少每月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 各地会员转移至未有本会组织的地方定住时,应先在原属分会取得介绍信,直接致函总会请求联系,总会得按实际情况委托附近分会与他联系,或径自与他联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原则如下:
  一、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组织做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组织服从总会。
  第十七条 本会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国为全国代表大会,总会委员会,总会常务委员会。总会认为必要时,得在大行政区设立总会办事处。
  二、在省会、大城市和工商业发达的城市,是市分会会员大会或市分会代表大会,市分会委员会,市分会常务委员会。
  某一省区有若干市分会正式成立时,经总会批准,得设立省级联络机构,联络并推动该省区所属市分会工作。
  三、在会员众多、地区广阔的分会,得设立地区支会。在规模较大的企业、机关(包括团体)或行业中会员超过二十五人时,经市分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亦得设立支会,直属市分会。
  市分会经总会或大行政区办事处批准,得在附近城市设立支会。必要时,总会及大行政区办事处亦得设立直属支会。
  第十八条 本会各级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支会为会员大会,在分会为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总会为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期间,各级组织的委员会,即为各级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九条 本会各级领导机关,以用选举方法产生为原则。如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领导机关时,得由所属上级组织指定之。
  各分会在筹备期间的领导机关,必须由总会指定或批准。
  市支会在筹备期间的领导机关,应由所属上级组织提出人选,报请总会或大行政区办事处批准,或径由总会或大行政区办事处指定。
  第二十条 选举各级领导机关,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各级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布置工作与检查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积极分子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及各种重要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会员均可在会内自由发表意见,但一经决定,便应坚决执行。下级组织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对任何问题的意见,但如上级组织不同意时,仍应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 凡有关全国性的问题,在总会未作决定或发布意见以前,各部分组织和各级地方组织可以讨论和提出意见,但不得自作决定或发布意见(经总会授权者除外)。各部分组织和各级地方组织在不违反共同纲领、政策法令及总会决定的原则下,得就其主管范围内的问题自作决定和发布意见,但较为重要者仍应报请总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追认。凡代表组织对外发表的言论或文字,须经各该组织的批准或追认。

第四章 总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全国代表大会,由总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以总会委员会名义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总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全国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总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总会委员会及总会各工作部门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基本方针;
  三、修改会章;
  四、选举总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总会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并选举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总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二十七条 总会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建立本会的各级组织,并领导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总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总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之。但总会常务委员会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
  候补委员得列席全体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总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总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总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方针,领导一切会务。
  总会常务委员会以若干人组成之,由总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互选,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十条 总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互选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主任委员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之。
  第三十一条 总会常务委员会,设下列各处,分别执行日常工作:
  一、秘书处;
  二、组织处;
  三、宣传教育处;
  四、工商研究处;
  五、联络处。
  常务委员会得设组织委员会,指导组织处工作;设宣传教育委员会,指导宣传教育处工作;设工商研究委员会,指导工商研究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会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有必要时,得设副秘书长一人或二人,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之,在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推动各工作部门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十三条 总会常务委员会得因工作上的需要,增设、减少或合并其所属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四条 总会常务委员会每两周举行会议一次;有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三十五条 总会委员会及总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委员或常务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人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三十六条 总会常务委员会不及开会或开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得由秘书长商得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处理有时间性的重要事务,但须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得其追认。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 市分会或市支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市分会或市支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得延期或提前召集之。
  出席市分会或市支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选举方法,由市分会或市支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总会或大行政区办事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分会或市支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该市分会或市支会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该市分会或市支会的各种问题和工作;
  三、选举该市分会或市支会委员会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九条 市分会及市支会委员名额,由各该市分会或市支会委员会(或筹备委员会)决定,报请总会或其授权机构核定之。
  市分会及市支会委员会,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若干人为副主任委员,报请总会或大行政区办事处批准。
市分、支会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十条 市分会及市支会委员会,得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参照总会组织,设置常务委员会及其他工作部门。
  第四十一条 市分会及市支会委员会,在该市范围内,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总会的决议,建立所属各种组织,并领导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分会及市支会常务委员会,每两周举行会议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一般是小组。各分、支会得按各自的具体情况,分编企业小组、行业小组、机关小组、地区小组或其他形式的小组。各分会有必要时,得在附近城市设立直属小组。
  第四十四条 每一小组人数,得在三人至二十五人之间,由各该分、支会组织处斟酌决定之。各小组互推组长一人;人数较多的小组,可加推副组长一人,干事若干人。有必要时,组长、副组长得由各该分支会组织处指定之。
  第四十五条 小组会议得讨论下列各项问题:
  一、国际国内重大政治问题;
  二、当前重大财政经济问题,特别是如何搞好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问题;
  三、学习并宣传共同纲领、政策法令及“五反”原则;
  四、讨论新会员入会及其他组织问题;
  五、联系有关群众问题;
  六、工作检讨与批评;
  七、其他发展会务问题。
  第四十六条 各分、支会组织处认为有必要时,得召集若干小组举行联合小组会议,报告或讨论比较重大的问题;并得定期召开各组长联席会议,讨论有关加强小组活动和开展工作的各项问题。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凡会员对于实现共同纲领与本会决议有显著成绩,在群众爱国运动和生产活动中充分发挥带头、骨干作用,表现高度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足为会员模范者,本会应予以表扬。
  第四十八条 凡会员有违反共同纲领、会章、本会决议或损坏会誉的行为者,得由所属分、支会按其具体情况予以劝告、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会内职务(一部或全部)、留会察看或开除会籍的处分;但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分会批准,报送总会备案。由总会任命的人员,其撤职须经总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会对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会员,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奖励是为着建立会内的优良作风,确定会员的模范标准;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会员受处分后如有立功表现,得减轻或撤销其所受处分。
  第五十条 各级地方组织及基层组织,如犯有严重错误或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者,得由其所属上级组织予以指责或改组领导机关的处分;情况严重时,并得由总会或其授权机构予以撤销领导机关或解散并重新整理组织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总会委员或候补委员,如有严重的违反共同纲领、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总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开除其总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直至开除其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的同意,并须有过半数的总会委员的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对会员个人及地方组织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组织申诉。各级组织对于任何会员的申诉书,应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五十三条  开除会籍,是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会员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八章 经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国库补助;
  二、会员会费;
  三、会员自由捐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经第二次总会扩大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其解释权属于总会常务委员会。